国汉院公共场地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公共场地的使用管理,保证各类教研活动、学生活动的顺利开展及规范有序地进行,提高场地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中的公共场地指学院资料室(112室)、会议室(114室)、教室(111室)、研究室(103室、109室)。
1.办公室负责学院所有公共场地的使用管理,研究室由研究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2.学院所有的公共场地主要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及学校其他部门人员开放,可供开展教学、学生文体活动、教研或科研等学术活动。
3.如需使用学院的公共场地,应提前一周申请登记,并在使用前1-2天时向办公室确认。
4.公共场地使用的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①活动负责人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
②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签字
③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④活动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汇总
5.在使用公共场地的过程中,应爱护室内物品,不得损坏各类设备及桌椅等。如因未严格遵循规定内容而造成场地相关物品的损坏或丢失,活动负责人须接受相应的赔偿和处罚。
6.公共场地使用后,活动负责人需安排立即进行清扫,保持场地的干净整洁,将桌椅摆放整齐,空调、照明、设备及时关闭。
7.如在活动结束后,在场地拾得参与人员丢失物品,应尽快通知活动参与人员,若无人认领,可交由学院办公室保管或处置。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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