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院财务管理规定

1.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法律规定执行。

2.学院成立5人财经管理小组,由行政3人、工会代表1人、教师代表1人组成,院长和行政副院长为组长和副组长。财经管理小组根据学院年度经费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经费预算计划(原则上,福利及酬金70%,教学科研、学生活动、接待、办公等30%),监督审核经费使用情况,并在财政年度结束时予以公开通报。

3.学院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即所有报账须由一支笔和主管财务的院长签字。常规开支可按预算计划执行,按程序报院长签字报销;非计划性开支须报院长或行政副院长同意后方可开支,并按程序报院长签字报销。

4.严格执行帐、钱、物分开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下,积极、稳妥、及时地办理相关财务事宜(发放酬金福利、支付相关费用、报销相关发票等)。

5.严格报销程序,发票须经手人(至少两人)签字并注明用途,报主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一支笔审核签字,最后报院长签字报销。原则上,我院工作人员每月集中报账两次,约10日和25日前后。

6.报销票据必须是正规发票,数量、单价、金额必须相符。书费、办公用品、礼品等发票须提供电脑小票清单。会务费、培训费、体检费等发票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和人员名单。发票抬头需注明湖南师范大学、确定纳税号正确,招待费、烟酒、茶叶的不予报销。

7.不得私自借用公款。因公务需要的借款须注明缘由,由一支笔签字后,方可借出,并按要求及时归还;差旅费视具体情况先期借款,回院后3日内结账。

8.学院日常办公及教学用品由办公室统一按计划购买。采购物品时,须有两人经手。

9.业务接待费遵循能免则免、能省则省、合乎礼仪、有利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接待对象为:对学院发展、学科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的单位和个人;省内外的兄弟院校;国外友好教育机构及个人等。经费总开支控制在总体经费的5%左右,上限不超过7%(一般接待餐费标准为30-50/人)。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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