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院外聘教师聘用及管理规定
一、本院外聘教师应为学校在职教师或在读研究生。
二、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外事纪录;
2、热爱留学生教育事业,热爱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3、普通话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水平;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扎实的汉语言基础知识;
5、具有与课程相关的专业背景;
6、会一门外语,具备基本的外语交际能力;
7、有对外汉语教学经验或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者优先聘用。
三、聘用程序:
1、填写《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外聘教师申请表》;
2、面试;
3、试教;
4、签聘用协议。
四、管理规定:
1、外聘教师应完成教学日志填写、教案撰写、考试命题、阅卷、试卷分析等相关教学环节,每学期期末上交所授课程的完整教案一份。
2、一般情况下不得调停课或请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停课或请假则须到学院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由相关领导签字批准。
3、发生教学事故一次由学院提出警告,两次即取消教学资格。
4、学院每学期期中对外聘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中期考核。
5、留学生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在60分以下者不再继续聘用。
五、聘用待遇:
1、根据职称和学院相关规定给予课酬;
2、学院为外聘教师(主要是缺乏对外汉语教学经验者)配备指导教师;
3、外聘教师可参与本院组织的“汉语教学与研究”学术沙龙;
4、外聘教师可参与学院为留学生组织的各项活动。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201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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