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院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每学期选定课程后,教师、学生都应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表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二、调课是指:
1.更改课表规定的上课起止周次,或变动课表上的上课时间、地点、节次,或改变某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和教学环节,或临时安排课表中没有的其他课程。
2.更换任课教师,包括改变主讲、辅导教师,改变上课教师人数等。
三、停课是指停开课表中安排的课程。
四、教师或单位确需调课或停课的,应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因特殊情况确需调课者,应于两天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表》,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签,报学院教务办审批,同时存档备案,由教务办通知学生。
2.原则上不允许停课。因特殊情况需停课者,应于一周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审核,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需集体停课者,还需报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
五、凡发现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的,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20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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