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制度建设,提升民主治院水平,保障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其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由院科研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学院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成与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原则,体现学科、专业、年龄的平衡性和代表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2届;设秘书1名,由科研秘书兼任。学院无正教授期间,主任委员可从本校相近学科聘请。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道正派、顾全大局、治学严谨;

2.学术水平较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3.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院务扩大会议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后确定人选,并在全院教师会议上通过,最后由院长聘任。

第九条 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院务扩大会议同意,由院长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或工作异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凡有委员因为第九条规定情形而被免除或辞去职务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进行增补,并在报院务扩大会议同意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和运行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包括:

1.学院学科、专业发展及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等;

2.推荐职称评审,报送各类项目、奖项、人才计划及出版资助等;

3.学术评价、争议及学术道德规范等;

4.学院教学、科研相关奖项;

5.重要教学事务及重大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6.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院长代理。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应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教师、管理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但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必要,可要求有关人员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但其无表决权。

第四章 保密与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或者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科的学术或其他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院务扩大会议提交全院教师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务扩大会议。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20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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