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汉院长期公派出国管理暂行条例

随着对外汉语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公派出国访学与出国讲学的机会越来越多,我们既要支持教师出国访学、教学,扩大对外汉语教学的影响,也要确保本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确保教师队伍稳定,师资储备充沛,必须将外派教师工作与一般教学工作组织得有序、合理。在学校校长办公室、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1.一切与教职员工出国相关的规定均以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的相关政策为依据。

2.凡公派出国访学、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为长期公派出国。

3.凡在我院实际工作年限5年以上(含5年)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工作出国机会。

4.配合学校相关人事政策,博士毕业分配至本院工作必须服务2年以上方可获得外派机会。

5.公派出国访学或出国教学期间,保留基本工资,不享受学院津贴、福利。

6.出国访学、出国教学期限为1年,延期者必须提前3个月报告学院,并报学校人事处。最长期限为2年。逾期不归者,视为自动解除工作关系。

7.回国后5年内不能再申请公派出国(确因工作需要,须院务会全体通过)。

8.基本条件相当,名额有限的情况下,在本院服务年限较长者优先。

9.根据本院教学及管理的实际情况,长期外派人员比例不超过10%。

10.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20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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