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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


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研究生处、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及各培养学院分工负责。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招生、学籍学历注册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研究生处负责培养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国际汉语文化学院负责《中国概况》、汉语等公共课的教学,各培养单位具体负责培养过程的实施。

第二条 建立留学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商讨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三条 我校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研究生处及各有关学院参与。

第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招生宣传、入学申报审批及业务相关手续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各相关学院参与。

第五条 申请我校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入学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研究生处以及相关学院负责审批学生材料,组织入学测试,测试合格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条 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应参加国家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招生考试的组织工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考试合格者,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七条 取得录取资格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持《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护照,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报到。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为新生开具《湖南师范大学攻读硕士、博士学历留学生接收通知单(一式三联)》,由硕士、博士留学生携带第一联到相关学院报到注册,第二联交研究生处,第三联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留存。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培养过程

第十一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过程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各培养单位参照我校相应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及要求制定。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处另行文件规定。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与考核

(一)对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一般应采用汉语授课;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课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研究生,也可采用英语授课。

(二)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三)为保证正常学习秩序,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所学课程累计缺课时数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本课程应予以重修,否则不承认其成绩。

(四)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公共必修课的考勤考核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业课的考勤考核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实施。课程考核成绩单应于考核当学期结束前报研究生处保存。

第十四条 凡以汉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都要用中文完成。凡用英语授课的外国留学研究生,论文工作各环节一般用英文完成,但也可在逐步掌握汉语的基础上鼓励用中文完成。学位论文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研究生和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结合学位论文工作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地区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所学专业的学术研究论文。

第五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或者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由各培养学院报研究生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审核合格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后,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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