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我校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为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奖对象

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在籍研究生均可参加学年综合评奖。休学、退学和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

三、评奖类别、比例和条件

(一)评奖类别

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分为优秀研究生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奖。

(二)评奖比例

每年评选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不超过全校可参评总人数的15%。

(三)评奖条件

优秀研究生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2、在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本年度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研究;或发表有高水平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3、学习态度端正,各科学业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增强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

优秀研究生干部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品德优良。

2、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委员或研究生分会委员以上的干部,并任期一年以上。

3、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热心社会活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在同学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努力增强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良好。

四、评选程序

1、本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年综合评奖申请表》,由指导教师签署推荐意见。

2、班(年)级提名。在班组(年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年)级按比例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3、院(系)考察。院(系)领导和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的审核小组审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结果在本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全面审核各院(系)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获奖对象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公布。

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附则

(一)研究生评奖活动,必须实事实是,客观公正,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除撤消获奖资格退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年综合评奖于每年10月评定。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研究生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实施办法

地址:中国湖南长沙麓山路36号   邮政编码:410081

电话:0731-88873017   电子邮箱:icclc@hunnu.edu.cn

版权所有: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湘ICP备1400918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