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1-28 点击:


为提高我校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优化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逐步与国内外一流大学研究生教育模式接轨,学校决定试行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以上三类岗位合称“三助”)岗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助”实施办法。

一、岗位职责及管理

第一条 岗位职责:

研究助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教学助理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助管岗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物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二条 岗位设置: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设立。

研究助理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科研任务及承担课题需求确定设立,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教学助理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教务处协商设立。

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助理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人事处协商设立,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研究生会同学生工作处协商设立。

各专业学院因为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针对本院研究生设立的且由学院提供经费的“三助”岗位, 由学院自行设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确定,短期助管岗位可因工作需要根据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第四条“三助”经费来源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分别由导师、学院、学校出资。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三助”专项基金,资助在全校范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三助”工作岗位。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三助”岗位采取“本人申请、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凡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定向及委培类别研究生不得申请管理助理岗位。

第七条 每学期初,研究生处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临时性岗位随时公布。

第八条 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其情况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申请“三助”岗位,并签订《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书》。每位研究生一般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

第九条 研究生处会同设岗部门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选拔。被录用研究生与设岗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的时间一周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认真履行所承担“三助”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考核由各设岗部门负责。聘任期结束(一般以一个学期为周期),研究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考核表》。录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三助”岗位申请。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部门可中止聘用。

四、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最低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天)。研究生担任研究生助理津贴标准由设岗导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每月300元。短期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第十五条“三助”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的“三助”岗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管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上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实施办法
下一条: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

地址:中国湖南长沙麓山路36号   邮政编码:410081

电话:0731-88873017   电子邮箱:icclc@hunnu.edu.cn

版权所有: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

湘ICP备14009182号-2